太阳成集团自考员工退费暂行规定

2011年03月10日 00:00  点击:[]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,规范员工退费行为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太阳成集团员工收费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自考员工的退费暂行规定。

第二条 退费项目包括员工因各种原因退学、转学等而应该按一定比例退给员工的学费、住宿费和代收费。

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考员工,允许退费。

(一)新生报到缴费1个月内,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,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,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,学校作退学处理,所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全额退还。1个月后因以上原因退学或取消学籍的,扣除注册费后,按全年10个月计(除去寒暑假),扣除已读月份学费后,退还剩余月份学费和住宿费,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;代收费扣除已发生项目据实退还。

(二)新生报到缴费后,经本人申请要求退学的,按以下标准退费:

1、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要求退学的,按本校所收取本学年学费、住宿费标准的90%退还;代收费扣除已发生项目据实退还。

2、新生入学1个月后要求退学的,扣除注册费后,按全年10个月计(除去寒暑假),扣除已读月份学费后,退还剩余月份学费和住宿费,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;代收费扣除已发生项目据实退还。

3、新生入学3个月后要求退学的,学费不退还;扣除已读月份住宿费后,退还剩余月份住宿费,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;代收费扣除已发生项目据实退还。

(三)新生入学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的,凭新兵入伍通告书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,按报到缴费日起至提出退学申请之日止的实际时间(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),扣除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,退还剩余部分。代收费扣除已发生项目据实退还。

(四)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要求转专业的员工,其缴纳的学费按所收取本学年学费标准的70%退还;代收费扣除已发生项目据实退还。

(五)员工申请转学,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,在上学期内办理转学的,退还本学年学费、住宿费的50%;代收费扣除已发生项目据实退还。在下学期内办理转学的,所收取本学年学费、住宿费不予退还;代收费扣除已发生项目据实退还。

第四条 员工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、勒令退学处分,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,所收取本学年的学费、住宿费、代收费不予退还。

第五条 退费流程。

(一)本人提出退费申请,如实认真填写《太阳成集团自考员工退费申请表》(见附件)。

(二)员工所在学院负责人提出意见并签字盖章。

(三)太阳集团tcy8722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。

(四)校财务处审核退费金额并签字盖章。

(五)员工到校财务处领取所退费用。

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第七条 本规定由校自考办负责解释。

太阳集团tcy8722

二○一○年十一月九日

附件:太阳成集团自考员工退费申请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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